为更好地贯彻《高等教育法》,落实《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吉教办字〔2016〕205号)文件精神,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,鼓励本科生参加各种科技创新活动,提高其创新与素质拓展能力,根据《北华大学本科生课外科技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(试行)》和《北华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积累与置换办法(试行)》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。负责组织本单位创新创业活动,制定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置换的具体实施,具体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,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。办公室设在创新实践教育基地。
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(标准见附件)
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、论著、专利等成果;
各级各类学科竞赛、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;
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;
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;
各类技能证书;
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。
第三条 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报,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材料的学分认定与审核工作,结果公示三天。
第四条 学生所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满足学分置换(本科生≥8学分)时,可申请置换学科专业方向选修平台课程、部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所需修得学分。置换课程要与所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内容相近。
第五条 置换标准:2学分创新与素质拓展选修学分=1学分平台课程学分。置换初始成绩为及格,每增加一个创新学分,成绩上调1个等级。
第六条 每学期初,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、成绩登载,并受理置换学分学生的申请。并将需置换学分学生的审核结果与材料公示三天后,报送教务处备案。
第七条 学生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仲裁。
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365体育亚洲官网入口欢迎您
2018年11月14日